“好雨知時節(jié),當春乃發(fā)生。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
好雨知時是一種天作之美,當春乃發(fā)是一種順勢之美,而潤物無聲則是一種隨化之美,大凡世間之美,必是順天應人,靜水無聲。
當司法改革的春風吹遍了祖國的大江南北,如今,四項基礎改革的種子已經(jīng)在各地落地生根,生出春芽,茁壯成長。對于一名長期奮戰(zhàn)在基層審判一線的入額法官,感受最直接、最深刻的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樣一項最基礎的司法改革,給我身邊的每一位法官在審判思維與審判習慣上帶來了改變。
這種改變雖然細微而平常,但是觸及到了關系這場改革成敗的關鍵主體“入額法官”的思維與行為模式,如此潛移默化卻又潤物無聲,就像在每一名入額法官心中都種下了一顆顆積極向上的春芽,這為司法改革的最終成功與可持續(xù)性奠定了不可動搖的人才要素。
以前,我們有的法官喜歡戲謔地稱呼自己為“司法民工”,因為案件的承辦法官做了大量的案件審理工作,卻沒有作出裁判的權力,裁判的簽發(fā)需要庭長甚至主管院領導的指令,自己只是裁判指令的聽命者,在裁判工作上缺乏人格的獨立性和權力的主體性。久而久之,有的承辦法官在辦案思維模式上缺乏積極思考與學習的主動性和主動擔當與負責的主體性,在行為模式上養(yǎng)成了對院庭長最終把關的依賴性和唯命是從的人身依附性。這種“家長式”或“官僚式”的審判運行模式危害甚大,一方面使某些辦案法官在思維上難以“斷奶”,在行動上又“缺鈣”,難以獨當一面、勇于擔當,另一方面使某些院庭長一人獨支、不堪重負,難以保證辦案質(zhì)效,或者唯我獨尊,干預辦案,滋生腐敗。
在有的人看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改革似乎乏善可陳,毫無新意,基本就是審裁合一、權責合一之類老生常談的話語。殊不知,司法的品格就是保守而沉穩(wěn),不需要語驚四座,只需要抓鐵留痕。這種基礎性改革的落到實處,絕非是動動嘴皮子就能一蹴而就的,這絕對需要非凡的膽魄和精細的執(zhí)行,否則就會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輪回怪圈之中。
我是學民法出身的,我的認知習慣受民法理念影響最深。傳統(tǒng)民法試圖構建一個解決市民社會糾紛的理想法治王國,其遵循的三大民法理念中,“自己責任”原則是基礎性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包含著人格獨立與責任自負的民法精神,而人格獨立是責任自負的前提,是自己責任原則的精髓,也是構建市民社會的主體性基礎。當然,自己行為、自己責任除了需要獨立人格的權利能力,也需要能夠負責的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兩者缺一不可。
同樣,“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改革原則與民法上的“自己責任”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有塑造主體性、維護主動性的功能品性。
回顧司法改革推進的三年,在不絕于耳的質(zhì)疑聲和憂嘆聲中,我們不但沒有看到“一放就亂”的局面,反而看到的是一些可喜的變化正在悄然發(fā)生,最直接的改變就是學習充電、主動調(diào)研、積極討論、敢于擔當在入額法官群體中已經(jīng)蔚然成風,而且還通過建立專業(yè)法官會議、法官聯(lián)席會議、庭室自我考評會議等法官自治自律組織,共同探討,集思廣益,自我糾偏,統(tǒng)一裁判尺度,提升裁判質(zhì)效,積極彌補個體裁判的局限。
此外,我們的入額法官還在裁判文書上網(wǎng)公開的大背景下,創(chuàng)造性地通過知識管理方法與信息檢索技術,建立同案同判、遵循先例的裁判知識管理系統(tǒng),建立案件類型化、類型要素化、要素標準化的裁判流程標準化系統(tǒng),還不斷完善“訴、審、判”統(tǒng)一的示范化庭審規(guī)范。入額法官人人都感覺自己的擔子和責任更重了,總是如履薄冰,擔心自己在日常辦案中業(yè)務能力和經(jīng)驗不足,影響獨立裁判、獨立負責的能力,于是沉下心來潛心鉆研業(yè)務,以技術立足,以裁判立身。法官的思維與行為模式一旦發(fā)生集體改變,司法面貌煥然一新便會水到渠成。
之所以會發(fā)生這種積極的變化,就在于法官的主體性被尊重,不再寄托于人身依附性的被尊重;責任心被喚醒,不再依賴于責任轉(zhuǎn)嫁的被保護!皵嗄獭笔怯刑淇薜,但這是成長必須經(jīng)歷的陣痛,如同春芽只有經(jīng)過風霜的歷練,才能茁壯成長,這就是入額法官的思維蛻變。
(作者:陳昶屹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中關村人民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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