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 昨天下午,上虞區(qū)人民法院院長錢長龍擔(dān)任審判長,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審理了朱某等3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biāo)的商品罪一案。這是紹興市首例知識產(chǎn)權(quán)“三審合一”(知識產(chǎn)權(quán)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跨區(qū)域刑事案件。
“貴州茅臺”是家喻戶曉的馳名商標(biāo),注冊人對其享有商標(biāo)專用權(quán)。可是,朱某等3人明知上家銷售的是假冒貴州茅臺酒,卻稱是特殊渠道獲得貨源并向第三人銷售,從而非法獲利達數(shù)十萬元。
被告人朱某系杭州某酒店工作人員,因工作接觸到不少需要飛天茅臺等高檔酒品的客人。為了牟利,他動起歪心思,偷偷賣起了假冒茅臺酒,還謊稱是限于茅臺公司“內(nèi)部流通”的計劃外酒品。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對酒店的信賴,他屢次得手。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間,他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假冒茅臺酒,并以每箱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吳某等人,累計銷售假冒茅臺酒87箱,銷售金額達42.59萬元,非法獲利11.42萬元。
被告人張某、孫某曾是酒店同事,一個退休一個離職。2017年8月以來,張某以明顯低于市場行情的價格,從所謂的“茅臺公司內(nèi)部”進貨,定向銷售給孫某。孫某相信這是“正宗茅臺酒廠生產(chǎn)”,專業(yè)“幫朋友拿貨”,聲稱是酒店多出來的“特 供茅臺酒”,為了讓人信服,兩人還經(jīng)常故意在酒店附近交貨。
曾先生為給兒子辦喜宴,從孫某處買了20箱“內(nèi)部茅臺酒”,酒席上有對酒很在行的客人認(rèn)為這并非正宗茅臺酒的味道。這令曾先生顏面掃地,也后悔不已,本想孫某是熟人介紹的,又一再聲稱是某知名酒店員工的特殊渠道供貨,才下決心“撿個便宜”。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間,張某以每箱30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酒,以每箱3900元和4200元的價格銷售給孫某,累計370箱,銷售金額達156萬余元,非法獲利37.14萬元;孫某將其中部分假冒茅臺酒再以每箱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曾先生等多人,累計銷售128箱,銷售價額達67萬余元,非法獲利10.6萬元。
歸案后,三被告人退繳贓款,認(rèn)罪認(rèn)罰,但為時已晚。法院審理認(rèn)為:三被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biāo)的商品,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biāo)的商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等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同時,對三被告人違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茅臺酒、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作者:記者 杜靜靜
編輯:王穎
來源:紹興網(wǎng)-紹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