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和蛋
本是一對夫妻

不久后,番茄發(fā)現蛋
竟然與辣椒同居
并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

番茄多次勸說蛋無效
于是將蛋婚外情的事發(fā)到朋友圈
還發(fā)布到了網絡論壇

丈夫蛋發(fā)現后
找到妻子番茄要求其刪除
蛋認為番茄的行為
給他的工作、生活、名譽
帶來嚴重不良影響
于是以侵犯名譽權為由
要求番茄公開賠禮道歉
并賠償精神損失
所以本案中
關于妻子番茄
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涉及
丈夫蛋個人隱私信息的行為
是否構成對丈夫的名譽侵權呢?
——分歧
司法實踐中
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
妻子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等基本權利,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妻子公然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涉丈夫的姓名、住所等隱私信息,導致丈夫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妻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觀點二
妻子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妻子雖然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了不利于丈夫的信息,但是在其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發(fā)布的真實信息,并沒有歪曲事實、惡意中傷。
另外,妻子的發(fā)布行為造成的影響范圍有限,且屬婚姻維權,是對丈夫不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種提醒警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從立法規(guī)定來看,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丈夫享有名譽權等基本權利。
但本案中,妻子將丈夫婚外情的事實發(fā)布在朋友圈和當地論壇上,其是在勸說無效下對已發(fā)生事實的一種客觀描述,發(fā)布的是真實存在的信息。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撰寫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參照這一法律適用問題,故妻子如實反映事實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其次
從名譽侵權的實質要件來看,若不構成侵權,首先要求發(fā)布信息者的主觀目的是善意的。妻子發(fā)布涉丈夫的隱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維權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揚正確的核心價值觀,因此其主觀并非惡意。
此外,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誹謗等。侮辱是指用語言或暴力,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誹謗則是指捏造某些虛假的事實向第三人散布,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散布為其特征。
而本案中,妻子既沒有虛構事實散布,更沒有用極端字眼惡意侮辱丈夫,造成丈夫的社會名譽降低,因此妻子的行為沒有侵害丈夫的名譽。
最后
從本案事實來看,起因是丈夫婚內出軌且不思悔改,妻子迫于無奈才將丈夫的私事公之于眾,公布平臺僅限朋友圈和當地論壇網站,而后又及時刪除,故影響時間和范圍均有限,未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
若丈夫堅持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所受的社會評價降低,而不是僅憑自己的主觀感受來認定。另外,認定妻子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能夠給有錯在先的丈夫施加一定的壓力,還能夠警示社會上潛在的行為人引以為戒,從而樹立正確的裁判價值規(guī)則。
(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
來源:江西政法網
責任編輯:高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