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年4月10日
地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案情:2012年7月,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qū)重點民生項目合郢花園三標段工程招標,湖南湘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過投標,取得該工程的9棟拆遷恢復樓的承建權。隨后,該公司與合肥市國耀電子有限公司洽談并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由國耀公司提供西門子遠景系列開關、插座。國耀公司從溫州購買假冒的該系列開關、插座,提供給湘源公司用于該工程。后經合肥市新站區(qū)重點工程管理局檢查發(fā)現,涉案開關、插座均為假冒西門子國際注冊商標。
案情回放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qū)合郢花園項目,是將為4500多戶居民提供拆遷恢復安置的重點民生工程,總投資約12億元。2012年7月,湖南湘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過投標取得合郢花園三標段工程。同年8月10日,湘源建設副總經理周乃榮和被告單位合肥市國耀電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鐘傳銳洽談購買西門子遠景系列開關、插座等事項,2012年8月15日,湘源公司和國耀公司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之后,鐘傳銳聯系長期供貨的溫州天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肖東東(另案處理),以1.8至3.5元/個的價格,從肖東東處購買假冒的西門子遠景系列開關、插座共47824個,陸續(xù)供應給湘源公司用于合郢花園三標段工程。湘源公司以2.7至7.8元/個的價格從國耀公司采購西門子遠景系列開關、插座共47824個(合同數量)。
2015年12月7日,合肥市新站區(qū)市場局接新站區(qū)重點局的公函,對湘源公司承建的合郢花園三標段拆遷恢復樓進行檢查發(fā)現,三標段工程共9棟樓內安裝使用的西門子開關、插座均為假冒的,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了42920個西門子開關、插座。經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國耀公司銷售給湘源公司的西門子遠景系列開關、插座均系假冒西門子注冊商標的產品。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鐘傳銳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庭審現場
法庭上,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鐘傳銳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相互吻合一致,形成了證據鎖鏈,證據的來源亦合法有效,證實了被告單位國耀公司及被告人鐘傳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公訴人指出,“本案中,被告單位合肥市國耀電子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被告人鐘傳銳作為公司法人代表,負有直接的主管責任,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1973年出生的被告人鐘傳銳,安徽省肥東縣人,他在35歲時成立了合肥市國耀電子有限公司。庭審中,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定性沒有異議。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鐘傳銳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依法應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主要理由有以下3條:
一是被告人鐘傳銳具有自首情節(jié)。鐘傳銳系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他在民警第一次傳喚時并不在家,接到民警電話后于第二日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訊問,并被采取強制措施。鐘傳銳在到案后自愿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態(tài)度端正,具備自首情節(jié),且檢舉揭發(fā)了同案犯罪嫌疑人肖東東的犯罪事實,依法應減輕處罰。
二是部分銷售金額應定性為犯罪未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于行為犯,在行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志。只有到銷售行為終了時,被告人取得了相應的犯罪所得,才能認定完成了銷售行為。被告人鐘傳銳及湘源公司均認可雙方交易并未完成,雙方尚有款項結算。案發(fā)后,涉案商品均已拆卸查扣,雙方已不可能進行剩余款項的結算,該部分應定性為犯罪未遂,依法應從輕或減輕;案發(fā)時,能夠發(fā)現的本案中所有涉案控制面板均已被拆除查扣,并未投入實際使用,其造成的社會危害已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三是被告人鐘傳銳社會危險性較小。國耀電子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守法經營,本案是該公司唯一一次犯罪行為,故可見被告人鐘傳銳為謀取單位利益而以單位為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較普通自然人犯罪為輕。被告人鐘傳銳也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和再犯可能性均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還認為,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肥市國耀電子有限公司報價單》約定,由被告人向湘源公司供應貨物為燈具和涉案的開關、插座,總貨款為359530.4元。結合雙方實際簽訂的合同價款計算客觀的付款比例,20萬元已付款中的101400元為涉案開關、插座銷售款,故公訴機關指控的172118.1元銷售金額中有70718.1元應為未遂金額。
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官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鐘傳銳是否構成自首?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鐘傳銳非法銷售的商品價格和銷售金額如何認定?
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鐘傳銳雖是主動投案,在庭審過程中的供述屬實,態(tài)度也較好,但是其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供述并非完全屬實。辯護人提出的銷售金額計算及燈具、開關、插座之間比例計算,均難以認定,應當以鑒定的價格為準。
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關于銷售貨款的計算比例合乎法理。
由于案情比較復雜,法庭將擇日宣判。(周瑞平 李紅俊 王 穎)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王賢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