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電梯吸煙被勸猝死案終審改判
法官詳解為何勸阻者無責
法制日報記者 趙紅旗
河南省鄭州市的醫(yī)生楊某因在小區(qū)電梯里勸一名老人不要抽煙,引發(fā)爭執(zhí),老人因此情緒激動突發(fā)心臟病離世。家屬田某某將勸阻者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40萬余元。一審法院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判決中酌定楊某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老人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今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金水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勸煙者酌定賠償1.5萬元
2017年5月2日9時24分,段某某與楊某先后進入鄭州市金水區(qū)天驕華庭2期小區(qū)5號樓1單元電梯內,因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楊某進行勸阻,二人因此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段某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后,仍有言語爭執(zhí),雙方被物業(yè)工作人員勸阻后,楊某離開。段某某同物業(yè)工作人員進入物業(yè)公司辦公室,后段某某心臟病發(fā)作猝死。
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當天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調查認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楊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對此不能接受。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將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醫(yī)療費共計40余萬元。
2017年9月4日,金水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段某某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fā)生語言爭執(zhí),老人猝死,這個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楊某的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老人確實是在與楊某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后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某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
田某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錯誤,事實上楊某存在過錯,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因此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勸阻者屬于正當勸阻行為
2017年11月1日,此案二審在鄭州市中院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綜合審判庭開庭,雙方辯論圍繞楊某的勸阻是否與段某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展開。庭審后,未當庭宣判。
鄭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臟病史,2007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根據金水區(qū)天驕華庭小區(qū)監(jiān)控視頻顯示內容,事件發(fā)生過程中,段某某情緒較為激動,并隨著時間的推移情緒激動程度不斷升級;楊某在整個過程中,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沖突。經核算,三段監(jiān)控視頻中顯示出楊某與段某某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鄭州市中院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fā)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fā)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fā)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一審判決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萬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后,楊某沒有上訴。
鄭州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guī)定,市區(qū)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guī)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huán)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huán)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wèi)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chuàng)造良好的公共環(huán)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1.5萬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合法正當行為理應支持
針對楊某為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問題,鄭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回應說,合法正當行為理應支持。
這位負責人說,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fā)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fā)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并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fā)心臟疾病后,及時發(fā)揮專業(yè)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這位負責人還說,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后,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chuàng)造良好的公共環(huán)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這位負責人說。
法制日報鄭州1月23日電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王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