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過馬路闖紅燈,被判3年!賠償117萬! 對于交通事故來說,行人往往都處于弱勢群體,所以每次發(fā)生意外,大家都會譴責機動車。不過寧波一位50多歲的謝大姐因為闖紅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賠償117萬! 闖紅燈致雙方倒地 路面監(jiān)控顯示,2018年12月6日17時35分許,被告人謝某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五鄉(xiāng)鎮(zhèn)環(huán)城南路機動車道南車路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由北往南步行穿過馬路。這時,謝某與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由東往西行駛的被害人鄧某發(fā)生碰撞,雙方都倒在了地上。 謝某在事發(fā)后逃逸,最終造成鄧某受傷。經搶救無效,鄧某于當日死亡,電動自行車也受到損壞。 2018年12月14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fā)后,謝某親屬代為向被害人親屬賠償5萬元。 行人闖紅燈擔主責 在本次事故中,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 據介紹,經鑒定,被害人鄧某因交通事故頭部撞擊鈍性物體面,導致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繼而引發(fā)顱內壓增高,壓迫延髓嘔吐中樞及生命中樞,咳嗽等反射減弱,嘔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氣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鄧某的家屬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189萬余元。 4月25日,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對行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庭審中,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表示認罪。她也在庭上解釋,當時風雨交加,自己打著傘沒能看清路面情況。事故發(fā)生后,心慌意亂,又擔心對方訛錢,沒有查看車主的受傷情況也未報警,就逃離了事故現場。 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鄞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謝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后,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y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余元。 庭審現場 其實,其他地方也有過類似判決。 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山市一名女子胡某過馬路的時候闖了紅燈,并且全程低頭看手機,與正常行駛中的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后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該胡某因為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法庭外,胡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最終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20萬元人民幣。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從事非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行人),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浙江女子過馬路闖紅燈,被判3年!賠償117萬!
對于交通事故來說,行人往往都處于弱勢群體,所以每次發(fā)生意外,大家都會譴責機動車。不過寧波一位50多歲的謝大姐因為闖紅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賠償117萬!
闖紅燈致雙方倒地
路面監(jiān)控顯示,2018年12月6日17時35分許,被告人謝某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五鄉(xiāng)鎮(zhèn)環(huán)城南路機動車道南車路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由北往南步行穿過馬路。這時,謝某與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由東往西行駛的被害人鄧某發(fā)生碰撞,雙方都倒在了地上。
謝某在事發(fā)后逃逸,最終造成鄧某受傷。經搶救無效,鄧某于當日死亡,電動自行車也受到損壞。
2018年12月14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fā)后,謝某親屬代為向被害人親屬賠償5萬元。
行人闖紅燈擔主責
在本次事故中,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
據介紹,經鑒定,被害人鄧某因交通事故頭部撞擊鈍性物體面,導致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繼而引發(fā)顱內壓增高,壓迫延髓嘔吐中樞及生命中樞,咳嗽等反射減弱,嘔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氣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鄧某的家屬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189萬余元。
4月25日,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對行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庭審中,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表示認罪。她也在庭上解釋,當時風雨交加,自己打著傘沒能看清路面情況。事故發(fā)生后,心慌意亂,又擔心對方訛錢,沒有查看車主的受傷情況也未報警,就逃離了事故現場。
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鄞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謝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后,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y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余元。
庭審現場
其實,其他地方也有過類似判決。
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山市一名女子胡某過馬路的時候闖了紅燈,并且全程低頭看手機,與正常行駛中的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后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該胡某因為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法庭外,胡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最終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20萬元人民幣。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從事非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行人),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來源:杭州交通918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王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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