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公告,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自2015年《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的第二次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有9大變化,其中包括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壓縮辦理時限、細化許可類目、加大超范圍經營等處罰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訂說明中,市場監(jiān)管總局還特別回應了系統(tǒng)內征求意見時分歧較大的問題“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
持續(xù)推進簡政放權
不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全面優(yōu)化和推進“放管服”改革,是《征求意見稿》投注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主題思路。2018年10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對食品經營許可提出“推廣網上業(yè)務辦理、壓縮審批時限、精簡審批材料”等具體改革要求。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深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改革,優(yōu)化許可程序,實現全程電子化”。
“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是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放管服’改革,持續(xù)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政府服務向縱深發(fā)展,不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文件關于食品經營許可改革要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必要及時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食品經營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此次修法的背景。
為此,《征求意見稿》重點表現了食品經營許可的“放管服”思路:
一是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包括新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對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提供復印件;許可證遺失補辦時,可以提交遺失聲明代替原遺失公告,進一步減輕申請人負擔。
二是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這是近年來各地普遍實施的一項便利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擬將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大為縮減。其一,將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其二,將許可部門發(fā)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
三是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征求意見稿》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全程電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管部門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逐步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fā)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發(fā)放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并在本機關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數據,通過讓數據多跑路,進一步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效能。
《征求意見稿》擬新增5類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它們分別是在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確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銷售自產的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店附近開設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展銷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以及醫(y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yè)銷售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等5類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實行部分許可告知承諾制,即對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經營條件未發(fā)生變化且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fā)生變化的變更或延續(xù)許可等3類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發(fā)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征求意見稿》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風險程度較低的,探索擴大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指出,取消食品經營許可項目,取消的僅是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行為,意味著市場放開或市場的門檻放寬,拆掉了市場的“籬笆墻”。當事人對該項工作(事項、行為、資格資質認可)不需要申請審批,直接就可以“進門”,靠市場調節(jié),依靠行業(yè)自律。這并非是取消該項工作,也并不是該項工作不存在了,更不是取消監(jiān)管責任。取消行政審批后,要通過改進管理辦法和制定相關措施,把應該管的事管住管好。
調整食品經營項目
適應經濟發(fā)展實際
“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是順應食品經營領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笔袌霰O(jiān)管總局食品經營司相關負責人說。
近年來,食品經營領域發(fā)展迅速,新興業(yè)態(tài)不斷涌現,新型經營模式層出不窮,食品經營顯示出與“互聯網+”深度融合趨勢。同時,新型技術發(fā)展進一步助推食品經營模式多樣化。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為前提,助力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新技術健康發(fā)展,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有必要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時進行修訂,特別是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進一步細化經營項目類別。
《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在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經營項目的基礎上,增加簡單制售分類。第一,針對簡單制售類項目風險相對較低的特點,進一步細化食品經營項目類別,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適當簡化簡單制售類項目審查要求。第二,增加半成品制售項目,明確半成品定義,規(guī)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第三,刪除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或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第四,明確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現榨果蔬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列出。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食品經營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是適應基層監(jiān)管需求的需要,F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規(guī)范食品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食品經營安全整體水平得到提升,經營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妒称方洜I許可管理辦法》實施5年來,在日常許可工作中發(fā)現一些問題,如許可注銷機制不夠細化等。
此次《征求意見稿》完善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機制。它進一步明確適用于食品經營者主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4類情形。增加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xù)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職權注銷的程序規(guī)定,便于基層監(jiān)管部門及時清理“僵尸戶”,旨在提升許可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的一致性。
主動回應爭議問題
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
關于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問題,在前期書面調研及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內部征求意見過程中,多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存在較大分歧。
部分地方認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本身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僅提供運營管理、食品貯存運輸等服務,不屬于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經營”范疇,所以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部分地方認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實際參與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對食品安全要求更嚴格,應當取得經營許可。
《征求意見稿》將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明確,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二是餐飲服務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務等方式經營,既是餐飲服務的實際經營者,更是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直接落實者,應當承擔相應食品安全責任。
據此,《征求意見稿》明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定義,增加主體業(yè)態(tài)后的標注要求。同時,援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明確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具有食品經營許可,且食品經營項目應當涵蓋擬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
目前國家正在推行的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具體包括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優(yōu)化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簡化許可流程、縮短許可時限,加快推行電子化審批,不斷完善許可工作體系,持續(xù)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戚建剛認為,“放管服”改革就是要重塑政府與市場關系,一方面,通過簡政放權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交給市場、企業(yè)和個人,凡是市場機制能自主調節(jié)的就讓市場來調節(jié),凡是企業(yè)能干的就讓企業(yè)干;另一方面,通過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把該由政府管的事管好管住,在強化市場監(jiān)管,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優(yōu)化政務服務、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從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fā)揮政府作用,重塑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