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遺失手機后找到拾得人,但拾得人李先生稱手機已被丟棄。張先生把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299元。海淀法院經審理,近日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說,2020年8月29日19時,其與妻子回家途中,發(fā)現(xiàn)手機遺失。張先生立即返回尋找,期間多次向手機打電話無人接聽。后張先生根據手機定位抵達李先生家附近,遠程控制手機啟動鈴聲提醒功能,根據鈴聲確定手機在李先生居住的樓中。張先生立即報警,在民警抵達后,手機定位開始發(fā)生高速移動,大約20分鐘后,手機定位于另一小區(qū),長時間未移動。22時左右,因手機關機,手機定位信號消失。
張先生到達李先生家后,向李先生說明手機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訊錄,沒有備份,如果能夠歸還手機,愿意給予酬金答謝。李先生雖承認拾得手機,卻稱手機已經扔掉,無法找回。
8月30日,張先生走訪李先生周邊鄰居,鄰居透露手機最后定位地址為李先生兒子住處附近。張先生調取監(jiān)控錄像,證實李先生的確撿拾了張先生所丟手機,但并未發(fā)現(xiàn)丟棄手機被人撿走的過程。根據手機找回功能提醒,2020年8月29日22時至2020年8月30日11時,手機共開機三次。
張先生再次與李先生溝通,李先生堅持手機已經丟棄。雙方協(xié)商不成,張先生決定訴至法院。
庭審中,李先生承認的確撿到了張先生丟失的手機,但稱由于手機響聲很大,回到家后就把手機扔了,只同意賠償300元,不同意賠償手機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李先生拾得手機后,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并應所有權人張先生的要求返還拾得遺失物。現(xiàn)李先生拒絕返還遺失物,并稱已經將遺失物丟棄,該行為損害了張先生的合法權益。張先生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指出,妥善保管、返還拾得遺失物不僅是每一個誠信公民所應當遵守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律上的義務。依據民法典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義務妥善保管遺失物,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與此同時,拾得遺失物的公民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其有權向失主主張保管遺失物所必要的支出,如果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拾得人也有權要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但惡意侵占遺失物者無權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因此,在拾得遺失物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切不可隨意丟棄或者惡意侵占遺失物。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責任編輯: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