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7日宣判了浙江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與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被訴侵權人王龍集團公司等盜用香料“香蘭素”技術秘密,被判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yè)秘密案件。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了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
該案的涉案產品為“香蘭素”,公開資料顯示,香蘭素具有香莢蘭豆香氣及濃郁的奶香,起增香和定香作用,廣泛用于化妝品、煙草、糕點、糖果以及烘烤食品等行業(yè),是全球產量最大的合成香料品種之一。
資料顯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始建于1976年,屬國家中型企業(yè),為全國化工企業(yè)500強之一和中國香蘭素生產基地。主導產品“久珠”牌香蘭素2005年被授于浙江省名牌產品和浙江省著名商標,并被評為“浙江省2005-2006年度重點培育和扶持的出口名牌”。2011年3月18日,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生產綠色工藝”被中國輕工業(yè)聯(lián)合會授予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研發(fā)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并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該工藝實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較于傳統(tǒng)工藝而言優(yōu)越性顯著,基于這一工藝,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本案侵權行為發(fā)生前),占據(jù)全球香蘭素市場約60%的份額。
根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在2010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前員工——傅祥根從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后,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王龍集團公司監(jiān)事、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王龍科技公司)董事長王國軍,并進入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車間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并在短時間內成為全球第三大香蘭素制造商。從開始生產香蘭素至今,王龍集團公司等的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香蘭素產品銷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場,并對標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爭奪客戶和市場。
一審判定侵權后
仍未停止生產“香蘭素”
由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等系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沒有實質性的研發(fā)成本投入,能以較低價格銷售香蘭素產品,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原有國際和國內市場形成了較大沖擊。
2015年,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簡稱喜孚獅王龍公司)成立,持續(xù)使用王龍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
2018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兩公司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國軍侵害了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5.02億元。
一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構成侵犯涉案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同時,一審法院在訴中裁定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實際并未停止其使用行為。
除王國軍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將其賠償請求降至1.77億元(含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國軍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根據(jù)權利人提供的經(jīng)濟損失相關數(shù)據(jù),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yè)價值極大、王龍科技公司等侵權人拒不執(zhí)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述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
釋放信號:
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
除根據(jù)案件事實依法判決賠償1.59億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判令以侵權為業(yè)的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精準有效打擊了企業(yè)負責人以企業(yè)為侵權工具的違法行為,讓侵權行為主導者付出沉重代價。此外,因涉案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將依法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最高法表示,該案系我國法院生效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yè)秘密案件。通過該案判決,依法保護了重要產業(yè)核心技術,切實加大了對惡意侵權的打擊力度,明確了以侵權為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推進了民事侵權救濟與刑事犯罪懲處的銜接,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tài)度。
來源:央視財經(jīng)
責任編輯: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