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對新婚燕爾的夫妻,丈夫先是借款200萬元,后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逮捕,債主眼看討債無門,將夫妻倆雙雙告上法庭。毫不知情的妻子怎么莫名背上了巨額債務?妻子又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
婚后不久丈夫借款后被逮捕
廣州的楊先生與劉女士于2016年2月3日登記結婚;楹蟮22天,楊先生單獨向聰先生出具《借據(jù)》,約定其向聰先生借款200萬元,于2016年5月5日前歸還。
次日,楊先生向聰先生出具《借款確認書》,確認收到200萬元借款。2016年4月16日,楊先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因楊先生未能如期還款,聰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楊先生和劉女士償還200萬元借款及利息。
聰先生稱,楊先生借款的目的是與朋友合作投資三舊改造項目,該項目收益用于家庭開支,到目前為止,該項目尚未完成。
“我不認識劉女士,從未向劉女士追債,但該債務發(fā)生于楊先生與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屬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應與楊先生共同償還!
對此,劉女士辯稱,其沒有在《借據(jù)》和《借款確認書》上簽名,根本不知道有該筆借款,更談不上與楊先生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再者,借款金額高達20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與楊先生均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無須對外舉債來維持共同生活。另外,楊先生在婚后2個月就被羈押,即使該筆款項用于投資三舊改造項目,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nèi)產(chǎn)生收益,其從未參與該項目,顯然不可能獲益。
法院根據(jù)劉女士的調查取證申請向銀行調查有關賬戶情況,調查結果顯示:楊先生的賬戶于2016年2月25日收到聰先生轉入的130萬元后,于當日轉出65萬元給案外人姜先生,于次日轉出64.7萬元給案外人禤先生;楊先生另一賬戶于2月26日收到聰先生轉入的70萬元后于當日轉出67萬元給案外人姜先生。庭審中,聰先生稱楊先生于2016年3、4月各還利息6萬元。
判決
妻子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債務是否屬于楊先生、劉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楊先生與劉女士的共同債務,遂判決其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宣判后,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表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動、履行法定義務以及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該規(guī)定的法理基礎是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即夫妻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意味著所有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均屬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在上述規(guī)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其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钡谌龡l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景钢,涉案債務屬楊先生以個人名義所負,且發(fā)生于楊先生、劉女士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于債務金額高達200萬元,顯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判斷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在于聰先生能否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楊先生、劉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
本案中,劉女士并未在《借據(jù)》和《借款確認書》上簽名,事后也未追認該筆借款,且聰先生自述不認識劉女士,也從未向劉女士追債,因此,涉案債務并非基于劉女士與楊先生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其次,楊先生的賬戶收到聰先生轉入的借款后,很快轉賬至案外人賬戶,從賬目上無法反映該筆借款為劉女士所用。況且,楊先生在其與劉女士結婚后第22天即向聰先生借款,借款后不到2個月,楊先生即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羈押,兩人事實上也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礎。同時,聰先生也未舉證證明楊先生、劉女士二人婚后存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生活支出,無法證明該債務用于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再次,聰先生確認楊先生借款用于與朋友合作投資三舊改造項目,且稱該項目到目前為止尚未完成。雖然起訴時夫妻雙方仍未離婚,但聰先生并未提供劉女士參與項目經(jīng)營并分享項目利益的證據(jù),遂不能證明涉案債務用于楊先生、劉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此,涉案債務應屬于楊先生的個人債務。
綜上,廣州中院二審改判劉女士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
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共同簽名降低風險
婚姻本為情感之合,而非財產(chǎn)之同;橐龇ㄋ痉ń忉屨J可夫妻之間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權,系為節(jié)省交易成本考慮,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承擔對方所有經(jīng)濟行為的法律后果。從交易安全的角度考慮,債權人基于優(yōu)勢地位,可以在形成債務時通過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來降低債權實現(xiàn)風險。
來源:南方法治報 責任編輯:王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