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銅梁區(qū)某醫(yī)院職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在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起訴對方車主及相關保險公司,主張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費用。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該職工可獲得雙重賠償嗎?
2021年11月1日,鄧某駕駛小型客車與駕駛摩托車直行的鄒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鄒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銅梁區(qū)交巡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鄧某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鄒某無責任。鄒某受傷后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于2022年1月24日出院,實際住院天數為84天,出院醫(yī)囑建議繼續(xù)休息2個月。
鄒某為一家醫(yī)院的職工,經銅梁區(qū)人社部門認定,鄒某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屬于工傷。2022年4月,鄒某所在醫(yī)院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鄒某工傷期間,按照其單位工傷待遇,即基本工資+行政后勤一般人員績效工資標準向鄒某發(fā)放了工資,并明確該費用為工傷保險待遇。
鄒某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要求鄧某及承保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費用。后因雙方協商未果,同年8月,鄒某訴至重慶市銅梁區(qū)法院。鄧某及保險公司辯稱,鄒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收入并沒有減少,不應支持誤工費。鄒某認為其單位在工傷期間向其發(fā)放的工資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抵扣誤工費。
銅梁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待遇系勞動者因遭受工傷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
本案中,鄒某本次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且其所在單位明確鄒某受傷后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發(fā)放的工資為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鄧某及保險公司的侵權責任,結合鄒某住院天數、醫(yī)囑以及工資收入情況和對鄒某關于誤工費的請求,同年10月,該院對鄒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對鄧某及保險公司關于誤工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年4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近,經申請執(zhí)行后,鄒某獲得相應賠付。
法官釋法
銅梁區(qū)法院法官王欣認為,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支付誤工費。即誤工費系民事賠償項目,屬私法領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屬公法領域。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在立法目的、價值取向、保護范圍及適用條件上均有明顯不同,兩者不宜徑行替代,同時現行法律亦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因此,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可獲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雙重賠償。
來源:重慶長安網
責任編輯:莊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