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陳某到進賢縣某鄉(xiāng)鎮(zhèn)某村某嶺盜竊土壤984噸,經(jīng)估價,價值人民幣18 696元。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陳某到該嶺盜竊土壤150噸,經(jīng)估價,價值人民幣3 75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委托他人運回150噸土壤。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陳某被當場抓獲歸案。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陳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陳某取得被害人進賢縣某鄉(xiāng)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某村小組、護林員鄧某的諒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盜竊公有林土壤,價值人民幣22 44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同時被告人陳某在2018年盜土現(xiàn)場抓獲歸案后,主動供述2015年盜土行為,此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且屬同種罪行中較重的,應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運回部分土壤,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wǎng) 責任編輯:趙利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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