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常聽到“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話,但這風險究竟有多大,可能只有投資者自己清楚。
今天,四川成都高新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私募基金投資的合同糾紛案,原告何女士起訴基金管理公司賠償自己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26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6.5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證券投資存在投資風險,此類交易多采用統(tǒng)一格式合同文本,投資者往往基于信任,一般不會對合同進行仔細審查,導致對投資范圍、投資收益、投資損失承擔等關(guān)鍵內(nèi)容產(chǎn)生誤解,進而自身利益受損!备咝路ㄔ悍ü僦砥岩阏f道。
花100萬買基金
1年多虧了近40萬
2017年4月,成都何女士與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銀某利源簽訂了《基金合同》,約定由何女士出資100萬元,認購100萬份九指軌道1號基金,而銀某利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的管理及運營。之后,銀某利源與申某證券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基金服務合同》,約定由后者作為外包服務商,為該基金提供風險管理、融資融券等綜合服務。
2018年2月8日、6月15日,九指軌道1號基金凈值分別觸及了《基金合同》中約定的預警線和止損線,但銀某利源并沒有按合同約定對基金倉位進行減倉和平倉操作。該基金于2018年7月2日清盤終止,截止清盤日,九指軌道1號基金單位凈值跌至0.6136元。算下來,何女士差不多虧了近40萬元。
面對自己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何女士以銀某利源公司未經(jīng)同意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和未按約定進行減倉平倉操作為由,于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某利源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26萬余元,并以申某證券公司未盡到監(jiān)督義務為由,要求其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
約定了投資范圍 包括融資融券業(yè)務
對此,銀某利源公司稱,公司是根據(jù)《基金合同》約定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何女士主張的損失金額與實際不符。申某證券公司則表示并非《基金合同》簽署方,與何女士無任何關(guān)系,僅是基金綜合服務商,已履行了綜合服務商義務。
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diào)解,但調(diào)解均因雙方對損失金額爭議過大而失敗。各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為:
銀某利源公司是否未經(jīng)何女士同意而利用基金從事了融資融券交易,以及何女士的損失如何計算。
法院認為,《基金合同》的“風險揭示書”中已明確指出該基金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并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杠桿風險等事項作了詳盡說明,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該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融資融券業(yè)務。而何女士在《基金合同》上簽字確認,表明她對上述事項明確知悉并同意。因此,銀某利源公司不存在違規(guī)或違約融資融券交易。
法院認為,銀某利源公司存在沒有按照約定在基金凈值觸及預警線和止損線后一定期限內(nèi)進行減倉和平倉操作,但因此造成的損失,僅限于何女士本可避免的投資本金損失和相應的利息損失。
至于申某證券公司是否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首先何女士與申某證券公司并未簽訂任何合同,申某證券公司對何女士不負有合同義務。其次,《基金服務合同》并未約定申某證券公司對該基金負有盡職調(diào)查義務,其作為基金綜合服務商主要義務是對基金財產(chǎn)的預警/止損線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申某證券公司已通過發(fā)送《基金投資運作異常情況告知函》完整履行了對本基金的監(jiān)督義務,而何女士沒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申某證券公司存在其他違約情形。
最終,法院當庭宣判,判決銀某利源公司賠償何女士經(jīng)濟損失6.5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駁回其對申某證券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醒:
投資者需仔細審查投資合同
該案法官助理蒲毅表示,證券投資存在投資風險,而參與融資融券的證券交易由于具有財務杠桿放大效應,在放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投資風險。
“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尤其是二級市場日趨火爆,證券投資基金因有專業(yè)經(jīng)理人代為管理投資而受人青睞。但此類交易多采用統(tǒng)一格式合同文本,投資者往往基于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而未對合同進行仔細審查,導致對投資范圍、投資收益、投資損失承擔等關(guān)鍵內(nèi)容產(chǎn)生誤解,自身利益受損!逼岩阏f,希望公眾能正確理解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提高財富管理、風險管理意識。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攝影報道
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王淑靜